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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飛訊

臺灣港群12月冬季號 2018-12-11
船齡超過20 年 檢查證書有效期限降為2 年

船齡超過20 年 檢查證書有效期限降為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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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稿:企劃處

立法院11月6 日三讀通過「船舶法修正案」,將船齡超過20 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從5 年降至2 年,以增進客、貨船航行安全,降低意外和污染風險。違者處新台幣6,000 元以上6 萬元以下的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立法院11月6 日三讀通過「船舶法修正案」,將船齡超過20 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從5 年降至2 年,以增進客、貨船航行安全,降低意外和污染風險。違者處新台幣6,000 元以上6 萬元以下的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為強化船齡屆滿20 年的船舶安全管理,立法院三讀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三讀內容規定,超過船齡20 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2 年。
而為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三讀條文規定,總噸位100 噸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150 人以上的客船、總噸位500噸 以上的貨船,需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的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修法重點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安全管理國際章程(ISM Code)的精神與作法,船舶安全管理須由航商與船員平時對船舶的管養著手,為提升其安全意識及品管能力,並降低人為因素風險,藉標準流程制定,搭配稽核與評鑑機制。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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