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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群108年6月號 2019-06-05
淺談港口設施保全(ISPS)對於我國國際商港之重要

淺談港口設施保全(ISPS)對於我國國際商港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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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撰稿:宋柏均

國際海事組織(IMO)分別於西元2001年10月20日通過主題為「防範威脅乘客和船員保全及船舶安全之恐怖主義之措施和程序之審查」之A.924(22)決議;2002年12月9日至13日SOLAS公約2002年修正案及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Inter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章程,並自西元200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國政府隨即指示國際商港應全力配合同步實施。

2001年美國境內發生911恐怖攻擊事件後,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之締約國政府於2002年12月9至13日召開海事安全外交會議中,採納SOLAS1974之2002年修正案第XI-2章及其決議案2(ISPS Code),並於2004年7月1日生效。為符合此一章程之實施,我國各國際商港必須訂定港口設施保全計畫,並取得交通部簽發之港口設施符合聲明書。
2001年美國 911恐怖攻擊事件,與過去不同之處在於,恐怖份子以運輸工具作為攻擊武器,隨後聯合國安理會於同年9月28日立即通過第1373(2001)號決議,要求各國採取措施防範和鎮壓恐怖主義行為,呼籲各國充分實施各項防恐公約。
由於航運業對於維繫世界貿易與經濟的運作,具有關鍵重要性及意義,因此國際海事組織(IMO)分別於西元2001年10月20日通過主題為「防範威脅乘客和船員保全及船舶安全之恐怖主義之措施和程序之審查」之A.924(22)決議;2002年12月9日至13日SOLAS公約2002年修正案及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Inter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章程,並自西元200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我國政府隨即指示國際商港應全力配合同步實施。
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範疇
本文僅就SOLAS公約2002年修正案及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關於國際商港港口設施保全相關內容及查核作業簡述如下:
一、定義
(一) 港口設施(Port Facility):締約國政府或由指定當局確定之發生船/港介面活動之場所,包括航道、管制站、錨地、防波堤、船舶管制中心及旅客服務中心等區域。
(二) 港口設施保全計畫:為保護港口設施和港口設施內之船舶、人員、貨物及船上物料免受保全事件威脅之措施而制定的計畫。
(三) 港口設施保全員(Port Facility Security Officer):被指定負責制定實施修訂和維持港口設施保全計畫以及與船舶保全員和公司保全員進行聯絡之人員。
(四) 保全等級:企圖造成保全事件或發生保全事件之風險級別,分為三級:
1.保全等級1:普通狀態,船舶或港口設施在正常作業之狀況。
2.保全等級2:加強狀態,當保全事件風險昇高之狀況。
3.保全等級3:特殊狀態,保全事件很可能發生或即將發生之狀況。
港口正常作業之狀況為保全等級1,當保全威脅為全國各商港共同事件時,由交通部宣佈變更保全等級;若保全事件為單一港港口設施時,則由各港港口設施保全委員會變更發佈,若僅為個別港口設施則由個別港口設施保全員與各港保全委員會協調後發佈。
(五) 保全聲明:船舶與港口設施或其他船舶之間達成之協議,規定各自將實行之保全措施。

二、港口設施之保全評估程序:
1.確認及評估應保護之重要財產與基礎設施。
2.確認財產與基礎設施之可能威脅以及發生之可能性,以制定優先處理保全措施。
3.確認在基礎設施、政策與程序中之弱點,包括因人為所導致之因素。
4.確認、選擇及優先處理反擊措施、程序改變以及降低脆弱性之有效程序。
三、港口設施保全可採取之六大保全措施:
1.進入港口設施。
2.限制區域。
3.貨物裝卸。
4.船舶物料交付。
5.非隨身行李裝卸。
6.監視港口設施。
港口設施保全查核
為確保並驗證我國國際商港各港口設施持續符合「國際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全章程(ISPS Code)」規定,依「商港法」第42條規定,由交通部航港局督導港務公司辦理各國際商港保全評估作業,並擬訂保全評估報告及保全計畫;同時依「商港法」第43條規定,航港局針對港區保全業務進行查核及測試,並配合SOLAS公約規定,每5年重新核發「港口設施符合聲明書」,及每年4月至8月進行年度查核工作,辦理港口保全設施之合格簽署。
查核範圍包含我國基隆港、臺北港、蘇澳港、臺中港、布袋港、安平港、高雄港、馬公港及花蓮港等各港口設施。查核小組由航港局及所屬各航務中心、財政部關務署各關區、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內政部警政署各港務警察總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分支機關(含商港安檢所、海巡隊)等CIQS單位組成。


查核小組組成

查核作業流程可分為查核前、查核中及查核後三階段如下
1.    查核前除辦理教育訓練外,另函知相關單位辦理準備工作。
2.    查核作業則由航港局各航務中心率CIQS進行各項查核。
3.     查核後將各港口設施單位之缺失提列清單,持續追蹤列管, (未通過查核者則須辦理複檢),並將查核結果報航港局。

107年ISPS花蓮港查核小組赴通關服務站現場查核

                                                                107年ISPS花蓮港查核小組赴通關服務站現場查核

 

107年ISPS花蓮港查核小組赴中鋼公司現場查核

                                                      107年ISPS花蓮港查核小組赴中鋼公司現場查核

國際港口設施保全查驗指標

國際港口設施保全查驗指標計有10大項:

1.保全組織。

2.保全人員之知識及能力。

3.保全設備情形。

4.港口設施保全通信。

5.保全演練、演習執行情形。

6.保全作業機制及執行情形。

7.保全措施及落實行情形。

8.港口設施改變時重新進行保全評估及修正保全計畫。

9.港口設施保全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10.其他項目。

我國國際港口設施保全之建議
1.健全港口保全體制:
為達到港區之整體保全效益,除了港區主要公務機關外,亦使港區相關業者共同擔負港口設施保全之責,港務公司負責協調聯繫及督導各項港口設施之保全措施,以健全現行之港口保全體制。
2.持續辦理港口保全人員訓練:
港口設施保全工作的落實,除了仰賴港口設施保全員之外,要需由港口設施第一線負有相關特定保全工作職責的人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共同構築成整體的保全防線,在港口保全人員的培訓工作,除了持續訓練所需的港口設施保全員之外,更要讓全體的港區從業人員均具有相當程度的港口保全觀念,以利港口保全工作的推展。
3.精進演習及演練成效:
對於港口保全的演練或演習,應針對在不同保全等級的狀況下,面對各項可能的威脅情節,驗證保全計畫所規劃採取的對應措施是否有效,亦即應著重於事前的預防,而非僅針對一般性的災害事故進行事後的應變處置,未來,尤其對於管制區與非管制區之界面的各項保全措施進行演練,各港口設施的保全員亦應強化平日各相關單位彼此的橫向聯繫與協調,精進各項港口保全工作。
4.落實內部稽核工作:
為了要確保日後港口設施保全計畫的有效性,應持續針對內港港口設施的區域及作業特性,訂定完善的內部稽核及督導機制,避免港口設施保全工作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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