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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港群108年7月號 2019-07-10
淺談碳交易

淺談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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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撰稿:總公司業務處陳怡岑/資深處長陳中龍

全球氣候快速變遷儼然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之重大議題,其最大根源是人類在工業化及現代化發展過程中追求經濟高度成長,同時也製造大量的二氧化碳;由於過度開發使地球環境資源遭到破壞,造成全球暖化現象及氣候變遷災害事件頻傳,如何有效控制碳排放並避免極端氣候造成的災害,一直都是各國關注的焦點。除了經由科技研發環保能源進行減碳外,另源自京都議定書以金融市場的概念所設計碳權交易機制,亦成為各國執行減碳之其一手段。


全球氣候快速變遷儼然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共同關注之重大議題,其最大根源是人類在工業化及現代化發展過程中追求經濟高度成長,同時也製造大量的二氧化碳;由於過度開發使地球環境資源遭到破壞,造成全球暖化現象及氣候變遷災害事件頻傳,如何有效控制碳排放並避免極端氣候造成的災害,一直都是各國關注的焦點。除了經由科技研發環保能源進行減碳外,另源自京都議定書以金融市場的概念所設計碳權交易機制,亦成為各國執行減碳之其一手段。

 

碳交易起源

在介紹碳交易起源前,簡略說明碳權與碳交易的概念。


碳權」:是一個國家或企業「所被允許的碳排放量」,依據京都議定書,國家或企業所擬定的減量計畫須有外加性,外加性指的是額外付出資金或技術,此額外付出所產生的減排量就是碳權。


碳交易」:利用市場機制,將碳權作為一種可交易的商品,所以碳交易並非交易二氧化碳,而是交易企業或國家所擁有的碳權。


聯合國於1990年為了因應氣候變化成立委員會,續於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簡稱UNFCCC,其在1997年第3次締約方大會時(COP3)制定京都議定書,碳交易機制就此萌芽,續於2005年生效;主要藉由
管制工業化國家,在2008到2012年間,將6種溫室氣體的平均排放量降低至1990年排放量的5%以下,惟各國所訂定的減量目標不同,續於2012年COP18,延長京都議定書效力至2020年,惟此「後京都時期」,俄羅斯、日本、加拿大、紐西蘭等國相繼退出,僅約束歐盟等少數國家,減排效益不彰;亦因京都議定書實施以來僅規範先進國家減碳,無法管制中國、印度等新興國家增加碳排量,於是在2015年於巴黎召開的COP21誕生「巴黎協議」,決議在2020年京都議定書到期後取而代之,兩者最大不同是巴黎協議將減排對象涵蓋至中國大陸與印度。

 

碳交易機制

京都議定書規範中碳交易主要運作機制分述如下:

排放交易(EMISSION TRADING,ET):指的是在京都議定書中「工業國家間彼此進行排放額度交易」,也就是說某一工業國家他努力減少碳排量,產生多餘的減排額度(超過該國所訂定的減排目標),即可將此超額部分透過交易售予其他達不到減排目標的工業國家。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在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工業國家間,彼此透過專案合作,例如共同投入資金、技術等方式達成排放減量之目標,而藉由這種專案合作產生的額外減排量,可用來抵換自己的減量目標,或是進行交易。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由於京都議定書僅針對「工業國家」進行規範,開發中國家並無制定減量目標,此機制是讓工業國家藉由在開發中國家進行減碳計畫,通過驗證程序後所認可的減排量,可以用來抵換自己的減量額,或是進行交易。

 

前面三種減量單位,均以二氧化碳做為計算基準,經過換算後等同於一噸的二氧化碳當量,綜整碳交易機制如下圖一。

 

圖一:碳交易執行機制  

 

 

 

國際推動碳交易現況及問題

各國現主要執行減碳有兩種工具,分別為課徵碳稅及執行碳交易(各國執行情形如下圖二),依據世界銀行的統計資料,截至2018年4月共有45國、25個地方政府實施碳交易或碳稅、其覆蓋率約佔全球的20%、交易金額達820億美元,與2017年相比約提升57.7%(2017年約520億美元)。

 

圖二:各國執行碳稅及碳交易情形 


 

國際上推行碳交易已經10多年,過程中遭遇許多問題,以歐盟為例,歐盟由執委會制定旗下成員國各自的排放總量,各成員國再分配給旗下企業分別取得排放額度,分配後若減量超額或不足,可透過碳交易或以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的抵換方式取得排放額度,惟在推動過程中主要有三大問題須進一步解決:

首先是總量管制過程中產生的分配問題。核配量存在爭議,核配量是以業者過去的排放紀錄做為分配依據,容易產生灌水,使得污染大戶能取得高於實際排放標準的配額。再者未考量經濟因素,歐盟實施碳交易以來遭逢美國金融海嘯及歐債危機,經濟衰退造成實際碳排放量遠低於原先規劃,市場上充斥許多用不完的配額,造成低碳價狀況,排放成本大幅降低。

其次,在聯合履行及清潔發展機制產生的抵換問題。

計畫作假,聯合履行跟清潔發展機制的意思是減量須具備額外性,意為額外付出努力才能達成的,但有許多企業造假計畫並轉變為減碳額度。

抵換反增排放量,此額外抵換其實會弱化總量管制的功效。總量管制是限制管制區內的排放總量,但抵換基本上是在總量之下再增加排放權證機制,造成鬆綁該管制區內的排放總量,使得該區實際排放量上升。

商品抵換不代表環境抵換,清潔發展機制在某個地區燃燒更多煤炭和石油造成的碳排量,並不會因為在其他地區建造更多的水力發電廠、種植更多的樹木而被消除。

其三,市場經濟衍生的金融管理問題。像是虛報及製造碳權證書匿報碳權,還有洗錢或是不當竊取他人的碳資產等等

 

自主管理擬定減排計畫

目前行政院環保署已參照國際規範逐漸建立相關機制,如2015年發布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參酌國際碳交易相關的概念條文、續於2018年發布第一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惟因目前尚缺乏交易制度且仍有相關問題待釐清,如已透過先期專案或抵換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未來能否抵換排放量及用途等均未明,加上國內碳交易管理單位亦未知,仍有諸多問題尚待解決。

行政院環保署現階段尚未將商港碳排量納入列管範圍,惟本公司身為國際商港管理機構,自2016年以來已採取自主管理執行溫室氣體盤查,透過追蹤排放量分布,據以分析規劃未來減排計畫,另亦同步執行港區綠能建置,如太陽能光電、小型風機等再生能源;此外,未來亦持續關注國內外相關法規,並將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期能確保我國國際商港之永續經營發展競爭力。

 

 

資料來源:

1.          碳排放權交易與會計處理-小會計師的大視界

2.          參與國際組織-關於UNFCCC

3.          溫室氣體ABC

4.          碳金融與綠色經濟服務創新之趨勢與商機

5.          Annual CO₂ emissions (Global Carbon Project (2017)

6.          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18 (May)

7.          氣候正義 現在就要

8.          台灣推動碳交易制度與機會、挑戰與可行策略

9.          陸韓碳交易已上路 台灣仍卡在制度未定

10.      碳權取得-碳權查證案例說明

11.      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法

12.      台灣制度未定 碳交易還起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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