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聯合空污減量大作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清查港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後,表示港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最多可佔到市區(含港區)污染物總量的30%,但依運輸研究所調查得知實際上行政院公告的國際商港區範圍內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僅佔整體排放量10.3%。這就是臺灣港務公司要面臨的減量挑戰。
港區空氣污染真的嚴重?
臺灣的環保主管機關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及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一直以來環保署和環保局都是針對全臺各地工廠(場)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質進行源頭管理以及管末控制,環保機關持續執行這個政策已逾10餘年後,在107年表示大型固定空氣污染源已管無可管,並在清查各港口所在地市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後,赫然發現港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最多可佔到市區(含港區)污染物總量的30%,這是何等的驚人阿,因此環保主管機關為了全體國人的健康,開始將管制目標及對象轉向過往較從未關注過的商港。
港區空氣污染物
環保署從102年開始執行「港區空氣品質排放清冊建置計畫」,調查範圍由港區陸域及海域至20浬範圍中所有會排放空氣污染物質如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的車輛、機具與相關的活動行為,再將港區排放清冊統計結果與市區排放清冊統計結果加總後,環保署便可以得到各港口所在地縣、市的各項空氣污染物總排放量,及港區、市區的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佔比。
環保署公開資訊中,有些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佔比較高,例如高雄港排放的二氧化硫佔高雄市區(含港區)整體排放量的28%,但是依據行政院公告的國際商港區域,在海域的商港範圍僅離岸3~5浬(依各港公告範圍不同),因此經過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區空氣污染物減量推動背景調查即可行性研究」及106年分析統計資料後,得知實際上港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僅佔市區整體排放量的10.3%,以下就簡單介紹港區內的空氣污染來源:
(一)陸域污染源:
1.車輛及機具:包括一般交通工具、運輸車輛、門式起重機、吊車、堆高機等等。
2.運輸作業及裝卸作業所產生的空氣污染。
3.營建工程:港區內各項營建工程施工期間,施工機具或車輛、物料堆置與運輸過程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
(二)海域污染源:船舶,包括各類商船、港勤船、工作船及交通船、漁船等等。
在上面所提及的各項污染來源,是那種來源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質總量最多?答案是「船舶」,據運輸研究所研究資料呈現出船舶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佔港區整體排放量的50~70%(不同污染物所佔比例不同),如同樣以二氧化硫為例,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硫佔港區整體排放量高達77%。而依據訂定污染減量措施優先順序的原則,都是以最大量污染物為第1優先,擬定相關的減量措施,可以在一定經費額度內減少最大量的污染物,而且空氣污染物的特性是所有物種混合在一起排放的,因此在減少二氧化硫的同時,其他污染物也有一定程度的減量成效。
改善港區空污的做法有那些
由前一段的內容可以知道,港區內空氣污染物最大的來源是二氧化硫,而要減少二氧化硫的排放就要知道二氧化硫是從那裡來,答案是「油」,從船舶用的海運重柴油、海運輕柴油,或是車輛機具用的超級柴油、汽油等,其中都含有硫成分,經過引擎燃燒後變轉化成二氧化硫排放,因此本公司優先推動以下各項措施,減少港區使用燃油的量,將有助於減少港區各污染源所排放的二氧化硫:
(一)陸上的:
1.機具改用電力、油電混合型式或使用超級柴油。
2.車輛、機具汰舊換新或加裝濾煙設備。
(二)海上的:
1. 船舶進出港減速:
A.船舶進出港減速計畫:所有進出國際商港港區範圍內船舶,平均船速均減速至12節以下。
B.「107年船舶進出港減速補助計畫」:10,000總噸以上之國際航線貨櫃輪及國際郵輪,航行於港區20浬範圍內平均船速減至12節以下者,由本公司提供補助金。
2.船舶使用岸電設施:
A.本公司自有港勤船舶於港區內備勤時100%全面使用低壓岸電。
B.高雄港高壓岸電:具備岸電設施船舶泊靠高雄港設有高壓岸電碼頭之岸電使用率達100%。本計畫因為目前臺灣港群僅高雄港設置高壓岸電設施,因此只有針對蒞臨高雄港且本身已經安裝高壓岸電設施之船舶,持續推動船舶接用高壓岸電設施。
3.船舶使用低硫燃油:
A.港務公司所屬勤船舶於於107年全部改用低硫燃油。
B.「推動提前使用低硫燃油獎勵」:為使航港局及航商熟悉我國於108年 1月 1日起,全面實施「國際航線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低硫燃油或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案,本公司配合航港局推動「提前使用低硫燃油獎勵」。
C.交通部於107年7月31日公告「自108年1月1日起外籍船舶及航駛國際航線之國籍船舶,進入我國國際商港區域,應採用硫含量以重量計百分之零點五以下之低硫燃油或具有同等減排效應之裝置或替代燃料」。
改善後的成效
本公司為有效推動港區空氣污染減量措施,在107年起便會同航港局訂定「國際商港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其中選定4大具體推動措施包括「岸電設施擴大使用」、「船舶進出港減速」、「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及「港區施工機具及其他機械之減污作為」做為主要推動項目,以下針對前3項措施107年度具體推動後的減量成效,直接以表格方式呈現。
(一)岸電設施擴大使用
月份 | 汙染物 | ||||
---|---|---|---|---|---|
使用艘次 | PM2.5 | PM10 | SO2 | NOx | |
1 | 3 | 0.03 | 0.03 | 0.36 | 0.46 |
2 | 2 | 0.02 | 0.02 | 0.24 | 0.30 |
3 | 4 | 0.04 | 0.04 | 0.48 | 0.61 |
4 | 6 | 0.06 | 0.06 | 0.72 | 0.90 |
5 | 7 | 0.07 | 0.07 | 0.84 | 1.05 |
6 | 4 | 0.04 | 0.04 | 0.48 | 0.61 |
7 | 4 | 0.04 | 0.04 | 0.48 | 0.61 |
Total | 30 | 0.30 | 0.30 | 3.60 | 4.54 |
(二)船舶進出港減速
月份 | 達成艘次 | 達成率(%) | PM2.5 | PM10 | SO2 | NOx | 減碳量 |
---|---|---|---|---|---|---|---|
1 | 2,110 | 48.7 | 13.6 | 17.0 | 89.2 | 155.1 | 9,594 |
2 | 1,602 | 45.8 | 9.7 | 12.1 | 63.3 | 110.1 | 6,810 |
3 | 2,305 | 47.1 | 12.8 | 16.0 | 83.6 | 145.4 | 9,000 |
4 | 2,016 | 43.4 | 11.5 | 14.5 | 75.2 | 130.7 | 8,087 |
5 | 2,273 | 44.1 | 12.2 | 15.3 | 80.0 | 139.2 | 8,610 |
6 | 2,277 | 47.4 | 11.8 | 14.8 | 77.3 | 134.4 | 8,313 |
7 | 2,075 | 47.0 | 12.7 | 15.9 | 83.1 | 144.5 | 8,937 |
總計 | 14,703 | 46.2 | 84.3 | 105.4 | 551.7 | 959.4 | 59,350 |
(三)船舶提前使用低硫燃油獎勵
月份 | 汙染物 | ||||
---|---|---|---|---|---|
申請航次 | PM2.5 | PM10 | SO2 | NOx | |
1 | 尚未公告推動 | ||||
2 | 10 | 0.9 | 0.11 | 1.98 | 0.10 |
3 | 53 | 0.48 | 0.58 | 10.49 | 0.53 |
4 | 64 | 0.58 | 0.70 | 12.67 | 0.64 |
5 | 148 | 1.33 | 1.63 | 29.30 | 1.48 |
6 | 182 | 1.64 | 2.00 | 36.00 | 1.82 |
7 | 177 | 1.59 | 1.95 | 35.05 | 1.77 |
總計 | 646 | 5.82 | 7.10 | 127.87 | 6.46 |
未來的挑戰
上文所提及目前正在推動的各項空污減量措施,實際上,僅「船舶使用低硫油品」一項已經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及做法,其餘各項措施目前僅僅是屬於宣導自願性質,雖然在107年8月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經正式公告新修訂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但其餘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之法規仍在修(增)訂階段,後續環保署將推動的措施中,對本公司具重大影響的有以下2項:
(一)徵收船舶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港區劃設為空氣品質維護區。
本公司將持續追蹤環保署的修法進度,並加速盤點自身各項可能被列管之車輛與設備,另外並搜集整航商及貨運業者意見,並協助業者與環保署及地方政府溝通協商,爭取訂定對港區有利之管制措施,取得最佳優勢,減輕對本公司營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