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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飛訊
臺灣港群春季創刊號 2018-03-02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新增項目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新版 強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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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稿:編輯部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係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每兩年更新一次,新生效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三十八之一六版修正案)的新版,主要新增分類單證、瀑布類煙花、禁止運輸的物質等內容,並調整部分特殊規定,在危險貨物表中新增十項危險貨物,修正車輛貨物內容,增加聚合物質內容;在包裝導則部分,新增原型電池和電池組、大宗包裝等包裝要求..............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新版 強制實施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三十八之一六版自今(2018)年起強制實施,在危險貨物表中新增十項危險貨物,另2017年7月底已正式發布的「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籤制度」(GHS)第七版,已在美國、日本、中國大陸及歐盟等六十多個國家及地區推廣實施,上述兩大規則的修訂,將對相關進出口業產生直接影響。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係由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每兩年更新一次,新生效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三十八之一六版修正案)的新版,主要新增分類單證、瀑布類煙花、禁止運輸的物質等內容,並調整部分特殊規定,在危險貨物表中新增十項危險貨物,修正車輛貨物內容,增加聚合物質內容;在包裝導則部分,新增原型電池和電池組、大宗包裝等包裝要求;另補充了鋰電池標記標牌內容,修改部分包裝容器的標記內容,並新增十一項特殊規定,以及新增積載代碼SW29。

目前大陸檢驗檢疫部門已提醒相關業者,必須密切注意上述兩大政策的調整,對於進口業者而言,應注意進口貨物的標籤和使用危包種類,特別是鋰電池的危險貨物運輸標籤,較以往有較大的變化;相對於出口業者,應確保相關貨物的標籤及安全數據單,須與合同要求的GHS 制度版本一致。

由於鋰電池屬於「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第九類雜項危險貨物,長久以來都與其它第九類危險貨物共同使用相同的運輸標誌。而新版已作修訂,為鋰電池分配了專用運輸標誌及標識,並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強制使用,在此之前,業者尚可選擇使用。惟裝運鋰電池的貨櫃外,仍須張貼原來的第九類危險貨物運輸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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